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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修法的内容及其对08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司法考试频道 2007-11-23 12:09:57 【字体: 】 中国教育在线

  4.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修改后的《律师法》中还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法》的修改内容对08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结合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来考察,也可以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范畴中作为考试的内容。律师法修订的内容不多,考生应当将其作为复习的重点加以掌握。

  《节约能源法》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两方面有很大进步。

  一、它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具体和完善。

  二、是自身节能,过去的法律是没有的,这次专门有一节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如何节能问题专门作了规定。比如第49条关于要求政府部门制定等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且在定额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就是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通过的《节约能源法》还明确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并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能源法》的出台,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国家政策的积极转化,是我们国家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个反映,对于司法考试来说,不会是考察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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