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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决定2006年5—6月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申请之日前在高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体检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母语为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母语为非汉语者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只需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高校新增教师人员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申请人应在各高校受理申请时间内向学校提交认定基本材料。
(二)2006年5月29日—6月9日为报送材料时间,请各高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受理时间见附件2)。
(三)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新疆师范大学)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严格把关,不能擅自扩大申报范围。
(三)组织本校申请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乌鲁木齐地区高等院校教师(以学校为单位)体检工作由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三级甲等医院)门诊部负责(乌鲁木齐市黄河路自治区中医医院),体检时间为2006年5月15日—21日(见附件1),体检费用为每人90元。中医院门诊部联系人:王秋云;联系电话:0991—5815629。乌鲁木齐以外地区高等学校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地高校指定当地地级医院同步进行。体检全部安排在上午,请各高校指定专人负责体检工作并通知相关人员早上空腹参加体检。2005年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未被认定人员须重新参加体检。
(四)对申请人上报的认定材料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我厅不予受理。所有证件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申请材料请勿使用订书针等金属装订工具装订。需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材料应与免测人员分开。
(五)认真做好认定信息校对工作,按照统一要求,用Excel电子表格上报拟申请认定人员相关信息(见附件3),各单位上报的《2006年高等院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汇总表》,要求申请人亲自核对。
五、其他
(一)请各高校于2006年5月12日前到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领取资格认定有关表格。
(二)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均可在新疆教育信息网/处室业务/师资管理处下载(www.xjedu.gov.cn)
联系单位: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联系 人:艾山江,李刚,才热;
联系电话:0991—2850547,2865077
附件:1、2006年乌鲁木齐地区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时间安排表
2、2006年乌鲁木齐地区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申报时间表
3、2006年高等院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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