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办法公布:
1﹒考试工作由自治区和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国家统一考试的规定,在统一的时间内按计划组织进行。
2﹒考试地点设在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或经自治区自考委批准的县(市)。
3﹒考场设在封闭条件较好、管理较为完善、监考人员责任心强的学校。
4﹒单科成绩六十分为及格。单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全国通用),不及格者,可参加该科目下一次的考试。
5﹒除高等数学外,经济类各门课程的考试可以使用不带程序的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