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 招生管理职责
7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2、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73、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