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治理社会诚信问题的措施方案
诚信原则,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称之为“帝王条款”,在英美法系中还有约因制度以保证诚信原则的实现。而我国对于诚信的理解,长期以来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还没真正落实并加以约束。新天地公务员培训学校教学管理部曾经做过一个小小的统计,从2000年到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中直接和间接涉及到诚信问题的试题有将近10%,所以广大考生对这个问题的一些常见解决办法应该有所了解。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坚持执政为民,推进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应当以《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敦促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中言而有信、言出必行。
(二)、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教育
由于道德自律是社会诚信制度的前提,因此应把诚信教育作为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应将诚信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全过程,即从学龄前到就业前的整个受教育阶段,进行分层次的诚信道德教育。
(三)、提升政府的协调和引导职能
政府作为营造诚信环境的主体,在治理社会诚信问题的过程中应起到积极的协调、引导作用,特别要强调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方面的责任,从而加快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文化,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
1.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改变行为方式,通过完善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信息的搜寻、保存、评估及相关的服务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利用政府的宏观优势,形成跨地区、跨行业、统一的网络化信用信息系统。
2.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档案。由政府协调,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代码,汇集企业资信的征信到评估、查询、公示,形成完整的信息体系,建立各类企业的社会整体信用数据库。
3.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政府应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把分散在银行、工商机构的个人信息收集起来,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库。
4.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大对不讲信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信用中介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存在起到了前联企业后洽政府的作用,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具有双重代言人功能。同时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在经济交易和仲裁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在建立社会诚信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的行业,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获取在法律上提供依据,使其有法可依,使之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五)、加强社会诚信的法律保障
虽然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有所体现,但从实践看还需制定专门法律,尤其是有关规范银行、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性信用信息的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在收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时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有针对性地修改“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相应制定“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和“信用信息使用法”等相关法规。
(六)、强化新闻舆论的监督职能
在建立社会诚信机制过程中,新闻舆论能起到有效的监督职能,政府应赋予其应有的正当权利,包括采访权、调查权和报道权。新闻工作者要敢于冲破各种阻力,对社会上的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一查到底,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无情的“曝光”,从而推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
总之,综合治理我国的社会诚信问题,应从加强教育入手,通过政府引导、法制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作用,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等方法来构筑全社会的诚信机制和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