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处理违约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七章 淘汰与处理
第四十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 受到高校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 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 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四) 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四十一条 国防生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防生已从高校毕业、尚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